CCS

Business Registration Number is now temporarily disabled

根据电子发票指南(3.2 版),特别是关于买方注册详情的指南如下: 在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 (SSM) 注册的买方: 1. 卖方在开具电子发票时,必须只输入新的商业注册号。 2. 新商业注册号为 12 位字符串。 3. 卖方不应同时输入新旧商业注册号。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对这一要求进行了更新。根据更新后的 FAQs: “LHDNM 了解到纳税人在提供 SSM 的新商业注册号时遇到了一些困难,导致验证失败。为此,LHDNM 采取了一项措施,从 2024 年 7 月 19 日起,暂时取消电子发票提交过程中的商业注册号验证要求”。 需要记住的要点 1. 只使用新的 12 位 SSM 注册号。 2. 不要使用旧注册号。 3. 请注意,由于实施方面的挑战,此字段的验证要求已被暂时禁用。因此,填写 “NA “也是可以接受的。 4. 继续关注 LHDNM 公告,以了解有关此问题的任何进一步更新。 5. 如果买方在 SSM 以外的机构注册,卖方应输入该机构提供的相关注册号。 总之,虽然指南规定只能使用新的 SSM 注册号,但由于验证要求暂时失效,目前的做法允许一定的灵活性。 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新的 SSM 编号,但也要为过渡期内系统可能接受其他格式做好准备。 Based on […]

Detailed Instructions on creating and submitting a consolidated e-invoice for building supplies

让我为您详细说明如何为制造建筑材料、预制混凝土、水泥或人造石等建筑用品创建和提交合并e-invoice。 步骤指南: 1. 登录 MyInvois 门户 – 使用您的凭证登录 MyInvois 门户。 2. 创建新文档 – 点击侧边栏的“新文档”按钮。 3. 选择文档类型 – 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发票”。 – 注意: 虽然这是合并发票, 但我们仍选择“发票”选项。 4. 选择文档版本 – 选择最新版本(通常会默认选择最新版本)。 – 点击“开始”。 5. 添加基本信息 – 系统会自动生成发票号码和日期/时间。 – 如有必要,您可以修改这些值。 6. 添加买家和供应商详细信息 – 在供应商部分,大多数字段会自动填充。 – 在买家部分,由于这是合并发票,您可能需要填写一个通用或汇总的买家信息。 7. 选择货币 – 选择 RM (马来西亚令吉)。 8. 添加行项目 – 点击“添加行”打开弹出窗口。 – 分类代码: 选择 “004” – […]

Self-billed Credit Note Example in Malaysia’s e-Invoice System

马来西亚电子发票系统中的 #自开贷方凭证电子发票 (Self-billed Credit Note) 示例1. 简介: 本分享侧重于马来西亚电子发票系统中的自开贷方凭证电子发票 (Self-billed Credit Note) 情景,特别是企业(ABC Sdn Bhd)向非企业个人租用物业的情况。 2. 情景概述: – 租户: ABC 私人有限公司(一家公司)– 房东:Tan Ah Kow 先生(非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 定期月租 : 10,000 元– 情况: 工厂部分关闭进行翻新 3. 自开贷方凭证电子发票 (Self-billed Credit Note) 据详情: – Supplier (Landlord): Tan Ah Kow 先生– 买方(租户): ABC Sdn Bhd– 自开贷方凭证电子发票 (Self-billed Credit Note) : CN2024001– 日期: 2024 年 8 […]

Consolidated Self-Billed e-Invoice: An Overview

合并自开电子发票: 概述 1. 定义:合并自票电子发票是将特定时期(通常为一个月)内多笔自开票交易合并在一起的单一电子文件。 它由买方(作为供应商)签发,用于某些类型的交易,实际供应商无需签发电子发票。 2.1 适用性:合并自开票电子发票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 与未开展业务的个人进行的交易– 向公众(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支付利息– 从保险人的保险业务中向非经营业务的个人支付索赔、补偿或津贴; 在放宽期间,对合并的自开电子发票的处理更为灵活。 2.2 放宽期内的扩展范围:在为期 6 个月的放宽期内,允许企业就所有自行开具账单的情况开具合并自开电子发票,而不仅仅是通常允许的情况。这意味着:- a) 暂时取消通常的限制(与未开展业务的个人的交易和向公众支付利息)。 b) 在此期间,企业可以合并所有类型的自行开具的电子发票。 2.3 放宽期要点:a) 合并: 所有自行开具的电子发票均可合并,不分交易类型或供应商。b) 频率: 合并的自行开具电子发票仍应在每月结束后 7 个日历日内提交。c) 简化报告: 企业可在 “产品或服务描述 “字段中提供不太详细的信息。d) 不需单独提交电子发票: 即使供应商提出要求,企业也没有义务在此期间开具单独的自开票电子发票。 2.4 实际意义a) 企业每月可将所有自开电子发票的交易合并为一张合并电子发票,从而简化报告流程。b) 合并电子发票可包括与企业、个人和其他任何通常需要自行开票的方的交易。c) 虽然电子发票本身不要求详细报告,但企业应保存所有交易的全面内部记录。 2.5 为后放宽期做准备:a) 虽然放宽期提供了更多灵活性,但企业应利用这段时间为全面实施做好准备。b) 开发可同时处理合并电子发票和个人自行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和流程。c) 准备好在放宽期结束后恢复更详细、更具体的自行开票做法。 2.6 合规a) 尽管放宽了规定,企业仍必须向 IRBM 提交这些合并的自行开具的电子发票以进行验证。b) 电子发票的一般原则(如在合并发票中使用正确的 TIN 编码)仍然适用。 3. 主要特征:– 由买方(作为供应商)签发– […]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version 3.0) Treatment Relaxation Period

根据《电子发票具体指南》(3.0 版)在临时宽限期内对电子发票的处理: 1. 导言 马来西亚政府在电子发票实施的每个阶段都引入了六个月的临时放宽期,以确保平稳过渡。 2. 放宽期的期限:  年营业额超过 1 亿令吉的企业: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31 日  年营业额 > 2500 万至 1 亿令吉的企业: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所有其他企业: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3. 放宽期间的主要津贴: a) 合并电子发票: […]

Required Fields for e-invoices in Malaysia

马来西亚电子发票必填字段以电子发票指南 3.2 版中的 “附录表 1–电子发票必填字段清单”为基础。 1. 简介: 《电子发票指南》附录表 1 概述了马来西亚电子发票所需的必填字段和可选字段。 这份全面的清单可确保税务和商业目的所需的所有必要信息都被记录下来。 2. 信息类别: 必填字段分为 8类: a) 当事人 b) 供应商详细信息 c) 买方详细信息 d) 地址 e) 联系电话 f) 发票详情 g) 产品/服务 h) 付款信息 3. 关键必填字段: 3.1 缔约方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买方名称 3.2 供应商详细信息: – 供应商的 TIN(纳税识别码) – 供应商注册/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 供应商的 SST 注册号(如适用) – 供应商的马来西亚标准行业分类(MSIC)代码 – 供应商的商业活动描述 3.3 […]

Non-Applicability of Consolidated e-Invoice: Grace Period-6 Months

根据2024年7月26日内陆税收局新闻声明的最新消息,我重新撰写关于合并电子发票不适用的分享,重点介绍其中的变化: 马来西亚合并电子发票的不适用性(Non-Applicability of Consolidated e-invoice): 最新消息 亲爱的企业主和经理们, 最近的事态发展极大地改变了马来西亚的电子发票格局。 本次更新反映了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HASIL)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宣布暂时放宽电子发票要求 。 1. 合并电子发票概述 主要变化:在强制实施日期起的六个月宽限期内,所有企业现在都可以使用合并电子发票,而不受行业或交易类型的限制。 2. 以前禁止使用合并电子发票的行业 在六个月的宽限期内,以下限制暂时取消: a) 汽车行业 b) 航空业 c) 奢侈品和珠宝业 d) 建筑业 e) 建筑材料批发商和零售商 f) 支付给代理/经销商/分销商的款项 g) 持牌博彩业  举例说明:: 汽车经销商现在可以就宽限期内的所有汽车销售开具每月合并电子发票,而不是就每笔销售开具单独的电子发票。 3. 企业的主要考虑因素 a) 描述的灵活性: 新:企业可在 “产品或服务描述 “字段中使用一般描述。 例如: 建筑公司可以使用 “2024 年 7 月建筑服务”,而不用详细说明每个项目。 b) 买方要求:  新:即使买方要求开具个人电子发票,卖方也可以不理会这一要求,向其开具普通发票,并将交易纳入合并电子发票。  举例说明: 如果企业客户要求为特定购买提供电子发票,卖方仍可将其纳入每月的合并电子发票中。 c) […]

Important Update on e-Invoicing Scope in Malaysia

马来西亚电子发票范围的重要更新亲爱的马来西亚居民和企业, 马来西亚税务局(IRBM)最近更新了其电子发票指引,大幅扩大了要求实施电子发票的范围。 本文旨在向您介绍这一重要变化及其影响。 范围的主要变化: 以前: 电子发票要求适用于 “所有在马来西亚从事商业活动的纳税人”。 现在: 现在:范围扩大到 “马来西亚境内的所有人”。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 1. 覆盖范围更广:  新范围不仅包括企业和商业活动。  现在可能包括个人、非营利组织和其他实体,而以前的定义可能没有涵盖这些实体。 2. 对个人的影响:  如果您是在马来西亚赚取收入的个人,即使不是来自传统企业,您现在可能需要为某些交易开具电子发票。3. 非商业活动:以前不被视为 “商业 “的活动现在可能属于电子发票要求的范围。包括哪些人: 该指南明确规定,这适用于所有个人和法律实体,包括但不限于:– 协会– 法人团体– 分支机构– 商业信托– 合作社– 公司–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财产信托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代表处和地区办事处– 信托机构– 单位信托实施时间表: 实施时间表仍按年营业额或收入分阶段进行:1. 超过 1 亿令吉: 2024 年 8 月 1 日2. 超过 2500 万令吉至 1 亿令吉: 2025 年 1 月 1 […]

Does the invoice need to be sent for validation for FOC (Free of Charge) items or samples sent to the customer?

LHDN(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即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尚未就电子发票中的 FOC(免费)项目或样品提供具体指导。 鉴于当局保持沉默,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虑: 1. 保守方法: 一些企业可能会选择为 “免费赠送” 的物品或样品开具电子发票。 这些发票一般需要发送验证。 尽管这些物品是免费的,但它们仍然代表了一种交易,可能会产生税务影响。 例如,如果一家化妆品公司向客户发送免费样品,则应开具价值为零的电子发票,详细说明发送的物品。 这有助于库存跟踪并确保业务透明度。 2. 实用的商业方法: 然而,从实际业务的角度来看,许多公司可能会选择不为 “免费赠送 “的物品或样品开具电子发票,尤其是在不涉及货币价值的情况下。 这种做法的理由如下: a) 无价值交易: 由于没有货币交换,这不构成需要电子发票的交易。 b) 行政负担: 为每个免费样品开具电子发票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负担,特别是对于经常提供样品的企业。 c) 常见商业惯例: 提供样品而不开具正式发票是许多行业长期接受的商业惯例。 3. 替代文件: 除电子发票外,企业还可使用其他方法跟踪方便旗项目:  交货单或装箱单  内部库存管理系统  促销材料日志 4. 重要性考虑: 企业可根据方便旗物品的价值或数量设置阈值,只对重大赠品开具电子发票。 结论: 鉴于 LHDN 对这一具体问题保持沉默,企业在处理有关电子发票的方便旗物品时有一定的灵活性。 虽然为所有方便旗物品开具电子发票可确保最高的透明度,但这可能只对某些企业切实可行或有必要。 企业在电子发票系统中处理方便旗项目时,应考虑自身的具体情况、行业规范和风险承受能力。 即使不通过电子发票,也最好保留某种形式的方便旗项目文件,以支持库存管理和潜在的税务查询。  如有疑问,最好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或向 LHDN 寻求澄清。 LHDN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or Inland Revenue Board […]

Must a credit note (CN) be applied to an e-invoice before it can be validated?

参照电子发票指南 3.1 版附录 1 第 21 项,在适用情况下,”原始电子发票参考编号 “字段为必填字段。 该字段应包含受影响/调整的原始发票/单据的 IRBM 独有识别码编号。 它适用于借方、贷方或退款凭证电子发票的开具。 根据常见问题(FAQs)(2024 年 7 月 19 日更新) 第 39 题,如果要对实施电子发票之前开具的原始发票进行调整(即没有分配 IRBM 独有识别码),纳税人可以在 “原始电子发票参考号码 “数据字段中输入 “NA“。 因此,针对这种特殊情况 1. 对于电子发票实施后出具的与电子发票有关的贷方凭证: 贷方凭证必须包括其调整的原始电子发票的 IRBM 独有识别码编号。  客户申请贷记的时间(如 9 月或 8 月)不影响此要求。 贷方凭证仍应提及原始电子发票。 2. 对于实施电子发票后出具的与实施电子发票前的发票有关的贷方凭证:  您将在 “原始电子发票参考号 “字段中输入 “NA“,因为原始发票不会有 IRBM 独有识别码。 这种方法可确保将调整与电子发票系统内的原始交易正确挂钩,同时也提供了一种处理对电子发票实施前的交易进行调整的方法。 Referring to e-Invoice Guideline Version 3.1 Appendix 1, Item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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