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Applicability of Consolidated e-Invoice: Grace Period-6 Months

根据2024年7月26日内陆税收局新闻声明的最新消息,我重新撰写关于合并电子发票不适用的分享,重点介绍其中的变化: 马来西亚合并电子发票的不适用性(Non-Applicability of Consolidated e-invoice): 最新消息 亲爱的企业主和经理们, 最近的事态发展极大地改变了马来西亚的电子发票格局。 本次更新反映了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HASIL)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宣布暂时放宽电子发票要求 。 1. 合并电子发票概述 主要变化:在强制实施日期起的六个月宽限期内,所有企业现在都可以使用合并电子发票,而不受行业或交易类型的限制。 2. 以前禁止使用合并电子发票的行业 在六个月的宽限期内,以下限制暂时取消: a) 汽车行业 b) 航空业 c) 奢侈品和珠宝业 d) 建筑业 e) 建筑材料批发商和零售商 f) 支付给代理/经销商/分销商的款项 g) 持牌博彩业 举例说明:: 汽车经销商现在可以就宽限期内的所有汽车销售开具每月合并电子发票,而不是就每笔销售开具单独的电子发票。 3. 企业的主要考虑因素 a) 描述的灵活性: 新:企业可在 “产品或服务描述 “字段中使用一般描述。 例如: 建筑公司可以使用 “2024 年 7 月建筑服务”,而不用详细说明每个项目。 b) 买方要求: 新:即使买方要求开具个人电子发票,卖方也可以不理会这一要求,向其开具普通发票,并将交易纳入合并电子发票。 举例说明: 如果企业客户要求为特定购买提供电子发票,卖方仍可将其纳入每月的合并电子发票中。 c) […]